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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服务中心滕尚丽律师解读企业维权案例
2021-05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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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:滕尚丽律师,中共党员,人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,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中共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,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法律顾问。滕律师为2018年南京律协第一届 “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”学员,论文《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除名制度研究》入选南京律协首届“金陵商法律师论坛”论文集;2019年江苏省律师协会“星火燎原计划”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(第三期)学员,入库江苏省律协领军人才名录;南京市妇联维权部门、宁姐工作坊长期志愿律师,并获评2018年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最美志愿律师,2019年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、江宁区法学会评为“十佳青年律师”。另外担任南京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,南京市律协公司委委员,南京市律协江宁江宁分会理事,南京滁州商会副秘书长、秦淮区青联委员等职务和工作。


“一拾荒者在捡拾店铺内装修垃圾时,意外受伤成了“植物人”,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店家和装修工程负责人告到法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。面对拾荒者自发进行的行为,店家、装修公司负责人等是否需要买单呢?”2020年9月11日南京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“在谁那里出了事,谁就要负责任?”法院判决:弱者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定责标准”的案例文章。该案例正是由笔者代理被告装饰施工企业主的,案件经历了2年,最终做出判决,原被告未上诉。


2018年,笔者接受了某装饰工程施工企业主、安徽籍老乡黄某的委托,代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,大致的案情是:2018年3月16日下午,拾荒老者柯某在某洗浴中心内拾取建筑垃圾时意外受伤,导致左额部流血并当场倒地昏迷。负责施工的黄某当即报警,并联系120急救中心。医院诊断柯某为脑挫裂伤、颅骨骨折等。经住院治疗后,柯某仍处于神志昏迷状态,其监护人遂将黄某、某洗浴中心诉至法院,原告柯某诉称:被告黄某无装修施工资质,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。被告洗浴中心系工程发包人,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75876.82元。


笔者接受黄某委托后,立即进行了现场的勘察和在场人员的寻访、调查公安机关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,寻找拾荒者受伤的真相,查知事发期间涉店铺内正在进行建筑物拆除工作,一楼大厅堆积了建筑垃圾,堆积高度较高,二楼拆除人员未向一楼抛掷垃圾,柯某受伤时体位处于俯卧状态,另查知,事发前几日柯某曾到店铺内拾取过装修垃圾,现场门卫及施工人员都对其进行过驱赶和警告,告知其不要来此处拾荒,由此可见柯某并非楼上垃圾坠落致伤,而是不顾多次劝阻和警告,擅自闯入铲车正在作业的施工现场捡取垃圾时致伤,代理律师认为柯某明知施工现场危险,且施工垃圾变卖由施工企业负责,仍然擅自进入危险施工区域致伤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危害性仍然进入危险区域,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,装修施工企业不应承担责任。


法院受理后,查证了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,针对柯某的伤情,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3日出具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,认定柯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,误工期间、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均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止。且目前存在完全护理依赖,仍需长期护理。


经过法庭的调查,查明原告柯某在被告黄某负责施工的工地上受伤,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、询问可知,柯某受伤是柯某在进行拾荒时导致。由于该施工场所并非位于公共场合,属于他人所有的店铺范围内,大厅内堆积的建筑垃圾也并非他人的遗弃物。柯某未征得任何人同意,擅自进入该场所,也未获得任何人首肯径自拾取大厅内堆积的建筑垃圾。事故发生当天,柯某仍不顾此前的多次劝阻和警示擅自进入大厅内,甚至在大厅内有铲车作业时也没有离开。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,但其枉顾他人劝阻及危险的存在,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为重大的过错,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。但是施工企业存在未取得施工资质,施工现场管理存在过失、洗浴中心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等因素,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。


法院综合事发过程、伤害后果、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,认定柯某对其伤情承担70%的责任,黄某承担20%的责任,某洗浴中心承担10%的责任。法院判决:拾荒者承担70%的责任,装修承揽人、定作人存在过失,装修承揽人承担20%的责任,洗浴中心承担10%的责任。

 

对此案,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闫立海认为:“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,“在谁那里出了事,谁就要负责任”,这种受害者为大的观念往往使行为人在不当行为中获利,也易使守法者权益受到损害。对弱者的同情仅能是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,不应成为法律层面的定责标准,否则会模糊责任边界,助长不正之风,倾斜正义的天平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较大过错的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被侵权人柯某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进入正在装修的私人场所拾荒,此前已受到多次劝阻和警示,且在事发当天该装修大厅有铲车作业的情况下仍进入拾取建筑垃圾。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,但其枉顾他人劝阻及危险的存在,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为重大的过错,应承担较大的责任。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,判定柯某对案涉伤情承担70%的责任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详细调查了事发具体细节,从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,侵权人是否存在过失等角度,综合评判各方过错,明确责任划分,兼顾法理和情理,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决。”(本案转载来源:南京法院)


代理律师滕尚丽建议:2018年到2020年笔者代理或者接受咨询、指导处理解决方案的装修施工现场的达近十起,两起伤者经治疗仍处“植物人”状态,企业承担的责任或大或小,给企业的影响不可谓不大,针对建筑装修施工工地人员混杂,现场混乱,危险随处存在的情况,企业应当十分重视施工现场的案场管理、人员管理等,必要的情况下,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予以指导。